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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重整制度對債務人企業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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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前程序是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為正式重整做准備的庭外協議重整程序。預重組不同於庭外重組和庭內重組的司法程序。雖然庭外重整具有自主性強、成本低、機制靈活等特點,債務重組但以重整協議為基礎的庭外重整只能約束協議簽字人,而不能約束其他非參與債權人,難以一攬子解決債務問題。即使債權人被迫坐在談判桌上,這也可能是“坐在地上”、“怪異同床人”的交換條件。陷入困境的企業一旦選擇破產重組,就會走上不可逆轉的“成敗之路”,然後直接進入破產清算,考慮到企業控制權的喪失或限制,這種不確定性,使企業、股東作出決策的時間擔憂,停留在重組階段。

與庭外重組和庭內重組相比,預重組屬於程序層面:

債務人主導型強,企業管理控制權不存在喪失或限制的可能。不同於法院及管理人主導下的重整程序使公司沒有意思自治發展受到嚴重限制,重整程序有可能通過確認需要一個問題不是債務人根據自己提出來的重整計劃,年利率計算從而使債務人喪失對企業社會未來的把控。而預重整技術可以在企業文化保持自主學習獨立存在經營的前提下,將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包括債權審核、資產情況調查、審計風險評估、引入競爭戰略投資人、召開債權人會議、起草(預)重整計劃草案等重大事項,在相對比較平等、客觀、自由寬松的條件下前置條件進行,債務人公司高管和股東能夠掌握對整個重整計劃目標制定、協商的主導權,公司經濟持續提高經營,整個重整過程中,利益密切相關方對於我們重整成功更有信心。因此在具有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證了企業在塑造他們自己重整結果分析方面的控制力。

可以減少破產重組的負面影響。企業在考慮是否進入重組過程時,往往會考慮其客戶和合作夥伴的信心是否會跌至穀底,能否與其做生意,在沒有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在此期間可能跳船逃生,稅務貸款切斷供應,導致生產經營無法維持。重組前進程在公布重組進程之前自願簽訂重組協議,使企業能夠繼續其日常業務並維護其商譽,從而減少債務危機的負面影響。

有足夠的談判時間和空間,以此來換取更高的成功率。與重整程序中的"6+3"法定重整時限不同,重整前的企業和實際控制人可以與債權人和戰略投資者充分溝通,最大限度地發揮企業的潛在價值,如盡可能擴大招聘的公開性、公開性和合法性,加強潛在戰略投資者之間的競爭,充分考慮企業的行業領域和地位,盡可能引入有能力進一步挖掘債務人企業重整價值的戰略投資者。

簡而言之,重組計劃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重組程序開始後獲得法院批准的可能性越大,重組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障礙就越小,最終挽救債務人業務的餘地就越大。

多數決定機制。不同債權人的利益和需求往往不一致,一般的庭外重組談判特別容易出現“鉗制問題”,即個別債權人通過拒絕多數人認可的方案來脅迫債務人滿足其特殊要求,而重組前以多數決定取代一致同意的決策機制可以有效避免陷入鉗制困境,同時債權人的賠償預期低於庭外重組, 所以談判和協商比較容易,談判的結果也可以在重整程序中得到司法機關的確認。

同時,預重整在一個結果分析維度上來講,不同於不可逆的重整工作程序,預重整企業可以“推到”“重來”,各方對重整管理計劃經濟不滿意,可以多輪談,甚至是換人談,可以真正做到進退有餘,讓整個市場交易方式變得更具有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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